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7號判例、18年上字第484號判例、18年上字第1495號判例、19年上字第985號判例、20年上字第632號判例、20年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施驊陞律師
施驊陞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