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要件(刑法第74條~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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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二審
三審


民事

調解:4個月


小額:6個月


簡易:10個月


通常+執行事件:1年4個月
2
1


刑事
14個月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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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文書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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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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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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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決議內容】:
依民國73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27條第2項及95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下稱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第3項、第3條規定,經徵機關公告開徵各期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行政處分,發生經徵機關之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而依上開徵收及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因不同之汽車種類及其耗油量(按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而有不同。是以經徵機關在公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後,再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汽車所有人繳納(給付要求),該通知書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依其汽車種類及耗油量,計算得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法律效果該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為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雖名為「催繳」,因其具有上述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並命為給付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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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0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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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7號判例、18年上字第484號判例、18年上字第1495號判例、19年上字第985號判例、20年上字第632號判例、20年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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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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