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1.判決主文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3.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4.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若欲分期繳納罰金:
可參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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