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刑的要件(刑法第74條~第76條):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須前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法院宣告緩刑應審酌事項: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
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
重要物證。
(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
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七)犯罪後入營服役。
(八)現正就學中。
(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